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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建设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事裁定书

 [日期:2023-08-21]   来源:蚌埠刑事律师辩护网  作者:蚌埠刑事律师   阅读:392
核心提示:取保候审 律师会见 刑事辩护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丰建设,男,34岁(1972年2月13日出生),出生地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青湖镇东丁旺村。2000年10月31日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生产军用标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2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6年4月4日被羁押,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丰建设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案,于2006年7月14日作出(2006)海法刑初字第219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丰建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人丰建设于2006年4月4日15时许,在本市海淀区太平路亚泰饭店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4本(共计100份)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起获上述发票。经鉴定,起获的发票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杨波、霍小庆、陈桂平、张鑫、张炜的证言、物证照片、书证材料、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丰建设对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并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丰建设出售伪造的发票的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惩处。丰建设曾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生产军用标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丰建设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丰建设的上诉理由为,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丰建设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一审判决所据证据,经审查,证据的收集及质证符合法定程序,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丰建设出售伪造的发票的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丰建设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一审法院根据丰建设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丰建设关于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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