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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对被告人诱导性发问怎么办

 [日期:2023-08-21]   来源:蚌埠刑事律师辩护网  作者:蚌埠刑事律师   阅读:392
核心提示:取保候审 律师会见 刑事辩护

 

诱导性发问是指发问者为了获得某一回答而在所提问题中添加有暗示如何回答的内容,或者将需要被发问人作证的争议事实假定为业已存在的事实而进行的发问。针对公诉人对被告人的威逼性、诱导性发问和与本案无关的发问,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反对意见被法庭驳回后,应尊重法庭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1997年)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

第九十四条 针对公诉人对被告人的威逼性、诱导性发问和与本案无关的发问,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反对意见被法庭驳回后,应尊重法庭的决定。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一条 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三)不得威胁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讯问、发问,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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