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季某,2011年11月8日晚,召集王某、韩某商议第二天到其原来所施工的工地去取回电脑及施工设备。该工地施工权原施工单位与现施工单位双方有纠纷。次日,三人在到达工地门口,与现在施工单位看管人员两人发生争执,对方先行动手,季某三人拿出车内镐把,与对方发生殴打,对方一人被打为轻伤,一人轻微伤。本案由检察机关以季某聚众斗殴罪诉至法院。
【辩护】
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卢义律师认定本案应为典型的故意伤害,法庭上进行改变罪名的辩护:一、不符合聚众斗殴的主观要件: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通常表现上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本案中属双方因民事纠纷,被告人季某等三人到工地取回设备,与报复、称霸动机不符。对于此类因民事纠纷引 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规模不大,危害不严重的,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处理。二、聚众斗殴犯罪客体是对不特定的人员和财物,而本案季某等三人仅是发生争执后对于对方争执的两人。三、不符合聚众斗殴的行为特点:司法实践中,"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的纠集行为。"三人以上"包括污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并且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本案属双方发生争执后,激愤下临时发生的殴斗,具有偶发性,与"约架"、预谋殴斗有明显不同。法院完全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季某有期徒刑11个月。
【总结】
本案如果季某聚众斗殴成立,因有持械情节,量刑起步就是三年以上。现实中对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名不易区分。但刑法理论中,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上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会造成严重后果。应与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罪区别开来,对于因民事纠纷引 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规模不大、危害不严重的,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处理,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青岛市北区法院此案判决结果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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