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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立案标准及相关规定

[日期:2023-08-25]   来源:蚌埠刑事律师网  作者:蚌埠刑事律师   阅读:843

什么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刑法》关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

  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应当立案。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量刑幅度?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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