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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不宜适用同一罚则

[日期:2023-08-25]   来源:蚌埠刑事律师网  作者:蚌埠刑事律师   阅读:843

 【 贪污贿赂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这就意味着贪污罪、受贿罪适用同一罚则。司法实践中,也主要按照贪污罪的量刑标准进行。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将受贿罪、贪污罪的社会危害性简单地等同起来,违背了罪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从犯罪构成上讲,贪污罪、受贿罪有着明显的差异:

   一、从社会危害性看,贪污罪侵犯的主要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因此,案发后,只要是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或者司法机关及时追赃,那么,贪污罪对公共财物造成的直接或者间接损失是非常小的。而受贿罪则不同,即使犯罪嫌疑人能够全部退还赃物赃款,行为人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依然形成,其社会危害性依然存在。

   二、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贪污罪要受到主体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的职权范围的限制,而受贿罪既可以利用自己职务便利实施,也可利用他人的职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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