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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会构成贪污罪?

[日期:2023-08-25]   来源:蚌埠刑事律师网  作者:蚌埠刑事律师   阅读:843

一句话:只有具备法定特殊身份或者资格的人才会构成贪污罪,请注意"法定"这个前提。

《韩非子.有度》云: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刑罚不会因为谁具有"稍显优越的身份"而避之,该来的还是要来,该到的还是要到。

怎么办?懂法、守法,带上"依法行事"的安全帽。

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以下不同身份的自然人可能会构成贪污罪:

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什么是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构成贪污罪的标准是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

数额较大的标准是贪污3万以上不满20万元。

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赠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代赃款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仅仅贪污罪的概念就需要大家明白以下问题:【1】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2】怎样算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3】如何界定"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4】公共财物的范围又应该如何界定?

再加上关于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定罪量刑、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有不少内容需要和大家讨论,咱们慢慢来。

一旦构成贪污罪,要判刑、要追赃、要罚金,有的要没收财产,有的还判死刑。

贪污罪有四个量刑幅度: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2倍以下】或者没收财产;

四、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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