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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标准及相关规定

[日期:2023-08-25]   来源:蚌埠刑事律师网  作者:蚌埠刑事律师   阅读:843

什么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本罪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故意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

  《刑法》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10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5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土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量刑幅度?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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